浙江璞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
党群工作

公司党委印发争创“两岗”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18-08-15 浏览次数:2574 撰稿人:

    安建璞树公司8月10日党委会议决定印发《安建璞树公司党委关于争创党员先锋岗和党员示范岗管理办法》,全文如下:

    第一条 为推动“两学一做”学习教育常态化,促进全体党员“亮身份、作承诺、当先锋、树形象”,持续规范地开展争创党员先锋岗、党员示范岗活动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    第二条  开展争创党员先锋岗、党员示范岗活动的主要目的是教育引导党员亮出党员身份,践行党的宗旨,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,争做政治素质优、岗位技能优、工作业绩优、群众评价优的党员。

    第三条  党员先锋岗、党员示范岗的基本条件是:党性强,坚定理想信念,自觉加强党性锻炼,思想政治素质较高;业务强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完成各项工作任务,效能良好;作风强,有奉献、担当、服务、创新精神,模范遵守纪律法律和规章制度,廉洁奉公,爱岗敬业;学习强,在提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上精益求精,勇于争先;先锋模范作用强,联系群众,引领群众,在群众中起到示范、标杆作用。

    第四条  参加争创党员先锋岗、党员示范岗的基本要求是:党组织关系在公司内的正式党员;递交并公示争创“两岗”承诺书,结合本职工作做出具体承诺;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;在年度党员评议中评为优秀等次或年度评选表彰中评为优秀党员。

    第五条  党员先锋岗、党员示范岗的授牌标准是:党员先锋岗、党员示范岗的评选、授牌每年分别进行一次,在年度党员评议中评为优秀等次者,授予党员先锋岗牌;在年度评选表彰中评为优秀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,以及经公司党委推荐受到上级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党员,授予党员示范岗牌。

    第六条  被授予党员先锋岗、党员示范岗牌的党员必须将标牌放置在办公位显著位置,自觉主动接受群众和组织监督,认真对待群众批评和意见建议,从善如流。

    第七条 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由所在支部(总支)研究,报经公司纪委核准后予以摘牌:

   1.受到通报批评、纪律处分及行政记过以上处理;

   2.违反道德、制度规矩、公序良俗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;

   3.在国外工作期间违反所在国规定受到处理影响公司形象;

   4.不服从组织决定和工作安排,工作消极懈怠,造成工作损失或延误;

   5.工作或服务问题受到投诉或举报,经调查属实且造成恶劣影响;

   6.出现受到法律制裁的情形。

    第八条  被摘牌后一年内不得获得党员先锋岗或党员示范岗授牌。

    第九条  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。

    第十条 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